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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国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计划和政策,起草项目稽察监管的法规、规章;指导和协调全国稽察监管工作;组织全国重大项目稽察监管业务培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勘测设计、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稽察。
  (三)开展对建设项目政策环境的稽察,负责对项目单位、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评价及项目后评价等。
  (四)跟踪稽察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法规情况;监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分析报告。
  (五)受理对国家投资政策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
  (六)会同有关司对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七)研究提出改进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监测处,管理处,稽察1-14处。